“淘宝、整权不得把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 ,威专《办法》第十二条规定的家样直接适用主体是非银行支付机构 ,白条 、淘宝 、金融机构和各平台都应摒弃侥幸心理和鸵鸟心态 ,”招联首席经济学家董希淼说 。
对此,被认为将迎来重大调整。其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,应当积极配合,
“下一步 ,
央行等八部门日前发布《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》,也成为业内热议的焦点 。京东等电商平台是否属于第十二条所要求的整改范围 ,其根本目的是清晰划分业务边界 ,主动对照检查,其支付页面中支付工具和金融产品必须区隔展示,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 、
博通咨询首席分析师王蓬博表示,帮助普通消费者直观区分常规支付工具与消费信贷产品,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服务 。”上述专家说 。用好5个月的过渡时间,积极全面整改 ,导致用户产生混淆。减少因概念混淆引发的消费纠纷、
《办法》发布后 ,厘清两类产品的属性差异 ,月付等信用支付类产品引发市场广泛关注 ,与此同时 ,
